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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保法修正案 重點整理報你知!

動保法修正案 重點整理報你知!

雖然台灣動保法實施也有十幾年的時間,但隨著飼養寵物及社會文化的改變,舊法也漸漸顯現出它的不足。於是在各界的期盼之下,立法院院會在2015年1月23日三讀通過了「動物保護法」的修正草案,新法將能更符合潮流,帶給動物更好的福祉。
根據修法後的條文,可以整理分類成「飼主、業者、政府機關」三個部分。下面就列出本次修法的部分重點: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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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飼主】

1. 飼養環境的標準提升,例如24小時都必須有乾淨的飲水,籠子或繩練必須大於寵物身形,讓牠能充分活動,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(例如車子內)……
2. 除絕育外,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(如剪耳朵、剪尾巴、割聲帶…),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3. 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4. 棄養或是虐待、傷害動物者,將不可再飼養或是領養動物。
5. 業者以外之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,但飼主向政府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,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,並在寵物出生後植入晶片,辦理寵物登記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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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業者】

1. 經營展演動物業之業者,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,始得經營。
2. 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。但申請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,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,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;許可期間,以三年為限。
3. 寵物食品製造、加工或輸入業者,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。
4. 寵物繁殖業者違反繁殖作業之規定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,或限期令其改善;經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之。
5. 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,獸醫得以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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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府機關】

1. 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,執行本法各項工作。
2. 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、學者、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,研擬動物保護政策、動物福利指標、動物福利白皮書,並每季檢討政策成效。
3. 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、緝毒犬、警犬、搜救犬或國防軍犬,其每周工時、服務年限、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4. 預計兩年後開始,各政府地方動物收容所不再有「12夜」的規定,除非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、重病無法治癒、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,才會予以安樂死。目前台北市以及台南市已經開始實施。
希望經過本次的修法,加重了許多罰則,並對於動物的福利有了更多的保障,台灣的動物也能逐漸過得更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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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 (圖1)Terrah  via flickr  CC(圖2)Steve Goeringer  via flickr  CC(圖3)smerikal  via flickr  CC(圖4)goldstardeputy  via flickr  C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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